昆明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昆明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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